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私募投資基金分為契約型、合伙型及公司型三種組織情勢。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中基協”)于2016年4月18日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3號,則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創業投資基金等私募類產品設計提供了統一、標準的參照合同文本,其目的在于避免私募機構濫用產品設計的自主權以加強對投資者的維護,進一步規范私募領域。下面,筆者將依據中基協的相干規范及精神對上述三種組織情勢進行分析對比,以供私募機構在設計產品時予以參考。
一、不同組織情勢對應的管理類型

*以上為依據中基協備案系統基金產品填表說明整理
(一)契約型基金的組織架構
1、受托管理

2、參謀管理

法律上的管理人為A,備案系統中登記的管理人為C,B為備案的產品
(二)合伙型基金的組織架構
1、受托管理(內部管理)

A為登記的管理人,B為基金產品
2、受托管理(外部管理)

C為登記的管理人,B 為基金產品
(三)公司型基金的組織架構
1、自己管理

公司A既是管理人又是產品
2、受托管理

C為登記的管理人,A為備案的基金產品
二、不同組織情勢的對比與選擇
(一)公司型
1、主體資歷: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企業法人。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或者為被投資企業提供擔保,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當投資損失,擁有破產風險隔離機制。
2、優勢:擁有資合性,股權轉讓及人員變動不會給基金帶來直接的影響,不亂性高;法律軌制完美、組織架構完備,有效維護投資者利益。
3、劣勢:基金管理人可以作為受托投資參謀的方式節制公司的管理權,但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為股東會,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股東仍能夠擺布決策,從而對管理人的決策造成影響,無益于基金進行有效的投資決策。另外,公司型基金的運營管理應遵守《公司法》,而《公司法》至于公司的束縛更加明確、具體,從而減少了公司自行管理的靈便性,《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有必定的束縛,會造成資金的限制,延長決策時間,下降基金收益率。
4、稅收:稅收問題堪稱是公司型投資基金的一大缺陷——兩重納稅。一為公司就其獲得的投資收益繳納25%企業所得稅,二為作為股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基于公司的賺錢獲得的紅利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運營本錢增添,投資人利潤空間縮減。這里需注意的是,創投基金因遭到國家政府的扶持會有必定的稅收優惠。
(二)合伙型
1、主體資歷:國際上多采取有限合伙制,其屬于非法人,但仍可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申請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2、GP(普通合伙人)與LP(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中的LP為主要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其出資額會占到全體出資的八成以上,LP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基金債務承當有限責任。GP由基金管理人擔負,LP通常但愿基金管理人在與他們同享利益的同時也共擔風險,以防范道德風險,因而GP常常出資很多于1%,并對外代表基金展開經營流動,對債務承當無窮連帶責任。
3、組織架構:包含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對觸及合伙企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一般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參謀委員會(不享有運營企業方面的權力,對基金管理人決策的影響不大)以及合伙人會議(負責合伙人退伙、入伙、身份轉讓、權益轉讓、清理等事項作出決策)。
4、收益分配模式:基金管理人的收益主要來源于三個方面:一是直接投資收益;二是管理費(通常是1%~2.5%);三是管理分紅,通常可以到達利潤的20%,也可依照階梯情勢計提分紅。LP的收益完整來源于投資收益。但在收益分配順序上,LP優先于GP。
5、優勢:
1)所有權以及管理權互相分離:LP擁有資金優勢但可能缺少專業知識及經驗等,但能保證基金的范圍,掌握財產權;管理人欠缺資金然而擁有專業能力,掌握管理權。
2)有限合伙型基金擁有有效的鼓勵機制以及束縛機制,能夠確保基金有效運作實現利益最大化。GP作為基金管理人,位于利益分配的最末端,只有益用其專業知識賺取逾額預期利潤才可以提取管理分紅,但同時GP也對基金進行了少許的出資,也需要對投資的失敗承當無窮連帶責任。因而,這類支配能夠有效防止管理人為了尋求高額利潤而做出過于冒險激進的投資決策,防范道德風險。
3)融資結構靈便:通過合伙協定商定,合伙人在基金選好投資項目需要投資時才把資金交給基金管理人,可以最大限度施展基金的時間效益;另外,LP能夠較為自由地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其他合伙人不享有優先受讓權。
4)分配及組織機制自由:可以針對同一基金下不同項目設置不同的投資人,項目獨立核算;也能夠針對同一個項目設置不同優先級的投資人。合伙基金層面,合伙人可隨時分配收益,并可對分配規模、數額做商定,若采取公司制,則需在基金總體賺錢情況下,方可對股東分配。
6、劣勢:所提供的投資者權力相比于公司型基金弱化,且有限合伙制可對資金的繳付時間及比例自由商定,如后續資金不能及時繳付,則基金不能正常營運的風險高于公司制。另外,有限合伙制因有更多的意思自治,可以有更多的懸殊化設計,履行懸殊化管理,從而增添基金的管理難度。
7、稅收:防止兩重納稅。合伙企業不擁有法人資歷,不屬于納稅主體,至于基金獲得收益僅在合伙人層面納稅。
(三)契約型
1、主體資歷:契約型基金不具有獨立的法律資歷,沒法以基金的名義進行借貸或者為別人提供擔保。基金管理人作為拜托人可以代持其至于被投資企業的股權,可以以自我的名義申請過橋貸款或為被投資企業進行擔保,但同時承當相應的債務。
2、優勢:
1)契約型基金不是法律實體僅僅是財產活動的通道,可以有效的防止兩重稅負,其所得課稅由受益人直接承當,下降稅收獲本。且,從交易本錢斟酌,契約型基金因無需注冊專門組織實體,因此不需要大量獨占性不動產、動產及人員投入,運營本錢低廉。
2)信托財產擁有相對于獨立性,基金的投資管理以及運行不受拜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干預。
3)就聚攏信托來說,不同拜托人之間沒有互相關聯,個別拜托人的變化不會影響基金的存續。因而,可以通過信托契約的專門商定實現投資人的靈便退出以及進入。
3、劣勢:
1)IPO退出障礙:證監會請求在IPO進程中須清算擬上市公司的信托股東,因會致使股權不明晰。
2)活動性差:信托合同不屬于標準化契約,其轉讓手續繁雜,在二級市場上流通性差。
3)道德風險:信托制投資基金的運作實際上其實不由信托公司進行,而是由投資人另行拜托的基金管理人運營以及管理,但至于其又沒有有效的束縛機制,會見臨必定的道德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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